作為一名質量人,在工作中,質量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成為企業最頭疼的問題。每個企業的方式也不一樣,罰款就是一些企業的做法。那么,罰款就能解決質量問題嗎?罰款對解決質量問題有幫助嗎?文末評論區,寫下你的觀點。
一則產品質量問題處罰管理規定
首先,我們從一則《產品質量問題(事故)處罰管理規定》說起。(因內容較長,選取其中部分內容)
本規定申明:處罰只是手段,提高產品質量才是目的。
一. 公司外購、外協不合格品處罰
返工品:公司內部由責任單位負責人安排責任人返工返修,不計報酬,返工完備交檢驗復檢。若返工品責任人不在現場,由車間安排其他人員返工,返工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并扣罰責任人20~50元,數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處罰。
返修品、回用品:屬外購的按購進價的90%計算;公司內的、外協的工序無加工費。如與質檢人員有關的情況,質檢人員另外按4.3 c)、d)、e)條執行。
廢品:外購、外協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包括材料費、工序加工費等),鑄件類的可采取調換合格坯料和賠償工序加工費的方式。公司內部人員按4.2.2條執行。
本著以教育為主的目的,對于公司內部人員最初幾次發生的質量問題的處罰,按以下損失比例執行(各責任人在承擔損失比例的基礎上,再按責任的大小承擔損失)。
但是,所有員工不允許頻繁出現質量問題,在一年度中出現質量問題的頻次及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a) 第1~4項累計發生3次以上的,第2~5項從第4次開始依次提升處罰比例10%,直至100%。
b) 第5項發生1次以上的,第2~5項從第2次開始依次提升處罰比例10%,直至100%。
c) 第1~5項累計發生5次(第5項都按2次計算)以上的,第6~8次按經濟損失的120%處罰,第9次開始按經濟損失的150%處罰(對于任何個人或供方處罰達到150%后,要考慮其能否勝任此項工作,并限期整改,如無明顯提高,則勸其離職或取消其供方資格)。
4.2.3 外協戶的發生頻次按第4.2.2 c)條執行,鑄造廠家可按第4.2.2 c)條放寬至8次、9~14次、15次執行。
二. 各責任人在不合格品中的責任
a) 凡因首件未按規定送檢造成的廢品,由操作者100%承擔損失比例。
b) 凡首檢合格的、車間質檢員巡檢或完工檢發現的廢品,由操作者100%承擔損失比例。
c) 凡首檢合格的、車間質檢員巡檢或完工檢未發現的廢品,被總檢員發現的,操作者按70%扣罰,質檢員按30%扣罰。
d) 凡首檢被質檢員誤確認為合格的廢品,操作者按30%扣罰,車間質檢員按70%扣罰。
e) 對于已入庫的零部件,如有不是總檢員發現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屬返修品、回用品的對總檢員按損失的30%扣罰,屬廢品的對總檢員按損失的20%扣罰。
三. 管理部門領導的質量責任
一年度內本部門發生的不合格品累計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4000元以上的,技術部長按經濟損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罰。
一年度內本車間發生的不合格品累計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6000元以上的,車間主任各按經濟損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罰。
一年度內采購、外協的不合格品累計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12000元以上的,供銷部長按經濟損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罰。
一年度內本部門發生的不合格品累計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8000元以上的,生產部長按經濟損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罰。
一年度內全公司發生的不合格品累計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20000元以上的,質檢部長按經濟損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罰。4.5 技術人員的質量責任
這只是其中一部分內容,規定中還有比如工藝設計、裝備車間、供應采購、倉管等相關罰款規定。在此就不一一列舉。
罰款能解決質量問題嗎?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一家企業這般規定罰款,就能解決質量問題嗎?
某些公司建立罰款制度是為了質量管理,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質量管理手段。也是為了對做錯事情人的一種懲罰,一種告誡,希望其不能再出錯,也是對其他人的一種震懾。
但是,有某些公司則把質量罰款作為目的。曾經有個公司對品管員下任務,每個月要開出多少張罰單,否則則要扣掉品管員的績效工資。這樣把罰款作為目的的公司最后是生產部和質量部關系很僵,甚至于出現品管員在上夜班時被生產部員工毆打的情況。誠然,不能為了罰款而罰款,也不能非得把質量情況與罰款扯在一起。
罰款實際上是管理制度的一種體現方式,靠制度管人也沒有錯。但是,質量問題應該通過查找原因,分析問題的根源,想辦法解決問題,而不是靠罰款解決。罰款只是維護制度的一種方式而不是解決質量問題的工具,實際工作過程中很多人寄希望靠罰款來解決質量問題。
靠罰款真能解決質量問題嗎?顯然罰款有時會引來工人的不滿,造成更大的損失。有同行認為,公司要少用罰款和慎用罰款的方式來解決質量問題,應該靠提高技術來解決質量問題,提高員工的質量意識和操作技能來解決質量問題,靠轉變管理者思維方式來解決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