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使用日志管理制度
制度名稱 | 設備使用日志管理制度 | 受控狀態(tài) | ||||
編號 | ||||||
執(zhí)行部門 | 監(jiān)督部門 | 編修部門 |
第1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設備使用管理,清晰記錄設備的使用、清潔和維護過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主要設備使用日志的管理。
第3條管理職責
1.設備操作人員每日填寫設備使用日志,清晰記錄設備的使用、保養(yǎng)和維修的具體情況。
2.設備部主管定期審查設備使用日志,及時了解設備的詳細情況
3.設備專員負責設備日志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4條術語解釋
1.正常:指設備或儀器運行無異常情況和無故障發(fā)生。
2.異常:指設備或儀器運行過程中出現(xiàn)異常的噪聲、震動,出現(xiàn)不影響生產運行或可不停機處理
的情況。
3.故障:指設備或儀器零部件損壞或喪失部分功能,導致設備停機待修的情況。
4.日常維護:按設備或儀器維護保養(yǎng)規(guī)程中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規(guī)程進行,由設備操作者執(zhí)行。
5.定期維護:由部門負責人組織各班組按相應規(guī)程進行
第2章設備使用日志的管理
第5條建立設備使用日志
設備部應建立設備使用日志,記錄設備使用、出現(xiàn)問題、維修、保養(yǎng)的全過程。
1、設備使用日志中應明確標出設備編號、設備名稱、使用崗位、使用日期。
2.設備日志中應有以下項目
(1)執(zhí)行項目,包括使用、清潔、消毒、維護、維修等。
情況
(2)用前檢査,檢查內容為設備狀態(tài)、設備清潔或消毒情況、設備部件齊全情況、安全防護措施
(3)執(zhí)行內容,執(zhí)行內容要根據執(zhí)行項目詳細填寫,要認真填寫執(zhí)行內容的起止時間。
(4)用后檢查,檢查項目為設備狀態(tài)情況,具體為待用、待清潔、待維修、待維護情況。
第6條填寫設備使用日志
設備操作人員根據設備的使用情況詳細填寫設備使用日志。
1.填寫內容
設備使用日志填寫內容包括當日設備使用、維修和保養(yǎng)計劃,設備操作人、設備使用時間、發(fā)生
異?;蚬收嫌涗洝栴}的處理,上級主管的檢查、總結等。
2.填寫要求
(1)設備操作人員及檢查人員要嚴格按照設備使用日志中所標明的項目認真執(zhí)行和填寫。
(2)設備使用日志應在設備或儀器的生產運行或使用、清潔、維護時由操作人員填寫,沒有運
行、清潔、維護保養(yǎng)等操作行為則不用填寫。
(3)設備使用日志要與設備各有關記錄相符,嚴禁弄虛作假。
(4)發(fā)生異?;蚬收?應對異?;蚬收锨闆r及處理情況進行說明。
(5)設備使用日志的填寫應字跡清晰,詞句簡練,無漏填或差錯。
(6)各部門根據設備部制定的設備使用日志填寫內容和要求進行填寫。
3.填寫注意事項
(1)如單元欄不夠填寫,可在就近單元欄填寫并予以說明或另頁填寫。
(2)如發(fā)生設備維修等情況未完成的或有需要交代的情況應在“備注”欄內填寫清楚。
(3)設備使用結束后由設備部主管檢查確認日志的填寫內容并簽字。
(4)設備使用日志應當連續(xù)記錄,不得撕掉,不可缺頁,寫明設備使用時間和內容,應保持記錄
全面完整、表述準確,如因差錯需要重新謄寫時,應注明作廢原因。
(5)調整性故障可不計入日志內。
(6)“確認人”一般為操作人員或設備管理人員,“復核人”為使用部門管理人員或質量監(jiān)督員,
“操作人員”為設備的使用人員。
第7條日志的檢查
設備使用日志實行逐級檢查制度,設備部主管對設備操作人員使用日志檢查、批閱,設備部經理
對設備部主管人員執(zhí)行月檢查、批閱,檢查工作日志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交流溝通。
第8條日志的發(fā)放、收存與存擋
1.設備部負責設備使用日志的發(fā)放,各使用部門按月交設備部存檔。
2.設備部應對設備故障進行分析,對設備的可靠性進行評估,以便改進設備的檢查和維護工作。
3.設備使用日志的保存期為五年。
第3章設備使用日志操作細則
第9條執(zhí)行方法
1.設備操作人員應于每日下班前20分鐘將設備使用、維修、保養(yǎng)情況填入表內。
2.日志內容排序:按重要緊急、重要不緊急、緊急不重要、不緊急不重要的順序將工作編排好,
并按權重列入表中。
3.對于未完成的工作,要對當前完成的程度進行描述,并將未完成的事項列入次日工作中,以確
保日志的連貫性。
第10條管理要求
1.部門直屬上級必須于每日下班前檢查員工設備使用日志的填寫情況并簽字,如不能當日檢查,
則應于次日第一時間檢查并簽字。
2.設備部經理不定期抽查工作日志填寫情況,并對檢查結果負責;若發(fā)現(xiàn)未按時填寫或填寫虛假
內容的人員,應予以處罰。
3.設備使用日志將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及員工離職交接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4章附則
第11條本制度由設備部制定并負責修改、解釋
第12條本制度自審核通過之日起生效。